掃黑是警察軟弱 或是法律不足?



竹聯幫明仁會日前在臺北市大直萬豪酒店舉辦春酒,並邀請了170位旗袍辣妹進行接待服務。警方雖在場部署人力,但因住客抱怨大批警力進入飯店造成不便,警力僅能駐守在飯店外。

 

這個情況讓某些立委看了頗為不滿,質疑飯店不阻止黑道份子在飯店內嚼檳榔丟煙蒂,還要求警察不能在門口臨檢,警車不能停在門口,認為黑幫過於囂張,而警察執法太過弱勢。

 

但就算警察強勢的逮捕了這些黑幫人士,卻可能因執法法源不足,而面臨被告的風險,還有就是多半抓了回去,也很難起訴或定罪。

 

首先,黑道或幫派兩種名詞,泛指常以暴力、脅迫手段欺壓他人牟利為生之組織或集團,但現行我國法律無明確定義,也沒有「身分犯」的處罰規定。也就是,警察不得僅因他們是「幫派成員」就抓人,而必須因「犯罪之行為」來研判是否進行逮捕,而他們聚會時,並沒有「暴力行為」,只是嚼檳榔亂丟煙蒂而已,最多可依照《廢棄物清理法》第275050-1條規定處罰,連社會秩序維護法都很難構成。

 

再看看我國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」的演變,在2017年修法後,除針對現行幫派犯罪型態予以切合適用外,並放寬「犯罪組織」之定義,凡「詐欺」與涉及最重本刑逾5年(如洗錢、販運槍、毒、人口等)犯罪的3人以上集團皆適用,也因此轉變為集團型態犯罪均可適用的新法。資料顯示,修法後起訴率由201714月的百分之3提升到2017510月的百分之32.84,確實對於「打擊」部分有成效。

 

修法後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」雖將打擊對象分成暴力型或非暴力型組織,解決了一部分的問題,但構成要件,除了要涉及強暴、脅迫、詐術、恐嚇或本刑超過五年有期徒刑之罪的行為,還要符合「持續性」、「結構性」、「牟利性」,尤其是「牟利性」,不但蒐證耗時,要件門檻高,要成立罪名非常不容易。

 

因此20187月再次修法,將構成要件的部分改為「結構性」、「持續性」或「結構性」、「牟利性」,也就是只要有強暴、脅迫、詐術、恐嚇或本刑超過五年有期徒刑之罪的行為,並符合結構性加持續性,或符合結構性加牟利性,就構成要件。

 

儘管降低了適用門檻,但也不是就能輕易將黑幫定罪。例如萬豪酒店黑幫聚會的事件,警察除了到場,什麼也不能做。除非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加一款:『或參加犯罪組織成員活動有嚴重影響社會秩序之虞』等語,這樣或許無論是幫派組織辦理生日宴、喪事公祭或是任何大型聚會活動等,如果加上這一款即也可能構成組織犯罪,警察就可以依這一款之要件來判斷是否直接介入蒐証偵辦,這樣嚴厲執法方能讓幫派收斂氣焰而符合社會大眾之期待。

 

除了修法外,還有在犯罪之構成要件上,由於警方、檢察官、法官,三方標準常常不見得一樣,怎樣的結構才算結構?持續多久才算持續?牟利多少才算牟利?最後常取決於法官的心證,而本於刑法無罪推論之大原則,判決的結果常常是有利於犯罪者的,這樣的判決也會促使組織犯罪集團氣焰更加囂張。

 

尊重人權是當代民主法治國家一貫的基調,但在幫派犯罪型態逐日多元化的趨勢下,對於組織犯罪的打擊仍然面臨許多困境。如何在打擊犯罪與人權保障間取得平衡,還需要加強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間的溝通和協作,才能有效地遏止幫派犯罪的蔓延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筆者 前警政署長陳家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