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重罰人頭帳戶 讓詐騙集團跛腳!」才能杜絕詐騙氾濫

詐騙集團如此猖獗,怎麼辦?常有人提出要修「重法」,但這該怎麼修?要修哪一條才能迅速遏止詐騙的氾濫?「針對人頭帳戶下重手,就會讓詐騙集團跛腳」,臺灣警政發展協會理事長,同時也是前警政署長陳家欽一語道破關鍵所在。他還分析,目前詐騙集團的情況,跟早期K他命毒品氾濫有點類似,關鍵都在執法系統沒有對症下藥,且罰得太輕,達不到嚇阻效果。

「K他命早期是不罰的」,因為K他命是由安非他命變異出來,但結構不一樣所以不罰,於是造成K他命變得非常氾濫。由於K他命案件太多,警察機關不斷向法務部反應,直到民國98年才修改毒品防制條例,將吸食K他命納入刑法內。

在當時,20公克為一個處罰的門檻,只要查獲持有或是轉讓,20公克以上就依刑法論處。若是20公克以下為行政罰款,簡單說就是罰錢而已。一般情況都是罰1萬、2萬,再犯者才會罰到3萬。結果這樣的規則,讓這些吸食者都知道要如何避開刑法漏洞,只要不超過20公克,反正就罰款而已,不會被關。

「罰款就會乖乖繳嗎?最後都剩一筆爛帳而已!」這些吸毒者有錢寧可去買K他命,被裁罰的有60%都沒有繳罰款。拖到最後就送到法務部執行署去強制執行,但什麼也扣不到,因為這些吸毒者戶頭多半沒有存款,名下也沒有財產,「頂多一隻手機而已,一隻手機才一兩千塊。」,罰得到扣不到。

後來再修法將20公克門檻降低至5公克,但無論是20公克或是5公克,反正只要掌握大原則—不要超過公克數,那就罰款而已,罰款不繳也不會被關。「行政執行處怎麼可能為了3萬塊錢把他收容呢?這個就是我們的法律啊!」這罰款就一直拖欠下去,最後不了了之變成一筆爛帳。不痛不癢的裁罰,造成了K他命氾濫。

詐騙氾濫也是如此,陳家欽說,詐騙集團有最重要的兩個環節,第一個是和被害人接觸,用以傳遞騙術的橋樑,就是「電信、網路」。第二個就是既可掌握騙到手的錢財流向,又可以逃避查緝的人頭帳戶。

以這兩個工具來說,要斬斷通訊網路不讓詐騙集團跟別人接觸,根本是不可能的事。但如果反向思考,詐騙集團最終目的就是要錢,想讓他們騙得到卻拿不到的話,要從哪裡著手?就是人頭帳戶了。

「我讓你沒有辦法拿到人頭帳戶來轉錢洗錢!」,陳家欽說,如果把人頭賬戶都堵絕掉,詐騙集團只好親自出面去拿騙到的錢財,這樣就會提高他們的犯罪風險,不願冒險的情況下,犯罪率自然也會降低。要預防詐騙集團前端的通信是很難的,所以反而是讓他騙得到拿不到更為重要,還可以逼詐騙集團現身就逮。

那麼,要如何防堵人頭帳戶被詐騙集團使用?洗錢防制法第 15-2 條規定,任何人不得將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。違反規定者,由警察機關「裁處告誡」。若有1期約或收受對價、2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、3五年以內再犯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簡言之,人頭帳戶只要沒有買賣,給人使用不超過三個,或者不是慣犯,也就是五年內不再犯就不會被罰。

這還是在去年詐騙集團最猖狂時所修的法,陳家欽直言:「不修還好越修越糟,提供人頭帳戶僅受到告誡,不但無法嚇阻,反而讓人感覺像是鼓勵去當人頭帳戶。」人頭帳戶交易,只要用現金就難查到對價關係,「反正兩個人講好,一個給人頭帳戶,一個給現金,查不到有拿錢,這樣會不會被罰?告誡而已!」。

實際上,提供人頭帳戶就算有前述三種情形者,就算被抓到,也大多都是易科罰金,還甚至不罰。這些被抓到的人頭帳戶,常以被害人的姿態博取法官的同情,「我就借他而已,怎麼知道他會拿去詐騙呢?」要杜絕人頭帳戶應該下功夫在刑法的懲處上,把觸法門檻降低,並加以重懲,「若當人頭帳戶被罰,是重懲到讓人害怕的程度,那怎麼可能還輕易的交給詐騙集團使用。」

那為何不「只要出借人頭帳戶就無條件使用刑法,而不是告誡?」陳家欽舉K他命為例,法務部當初如果不訂出公克數量的門檻,只要吸食或持有就走刑法,這樣檢察官的案件將會暴量。同樣的,一個詐騙集團用幾百本的人頭帳戶,無條件使用刑法的話,案件會非常多,檢方無法消化。

但即便如此,也不能因噎廢食。陳家欽建議:「不但要放低觸法門檻,還必須要重罰,用刑法壓制才是最有效的。」一開始檢方的案量可能會增大,但之後就會下降,因為重罰的消息傳出去之後,大家都不敢出借人頭帳戶了。就算有人想冒險出借,少說一本就要20、30萬的行情價,詐騙集團也承受不起,如此一來,自然就減低了詐騙氾濫的情況。

「重點是在源頭,一隻腳是通訊嘛,一隻腳是人頭帳戶嘛!你斷他一隻腳就跛腳了,跛腳就不能走路了!詐騙跛腳,騙得到也拿不到!這樣誰還要去騙?」。打擊詐騙集團必須針對痛點對症下藥,杜絕人頭帳戶就是一帖良藥,雖然苦,但只要開始動作,就會看到效果的展現。